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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报告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2017年1月16日)
        时间:2017-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116日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领,紧紧围绕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配合搞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坚定不移执行中央、省委重大决定,全力以赴配合搞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顶层设计。省检察院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配合搞好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支持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装备、案件线索、档案资料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参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提早研究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移送衔接机制,为圆满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二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省检察院凝聚共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

           认真落实改革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全面总结首批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和推进措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严格落实省、市两级检察院领导联系改革试点院制度,因地制宜,加强指导,及时帮助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加大改革政策宣讲力度,做到全省动员,全员参与着力营造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

            全面实施员额制改革。坚持员额比例不动摇,严格政策,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监督,确保政治素质高、纪律作风好、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优秀人才进入员额检察官。全省共有3161名检察人员报名参加了员额检察官遴选,经过民主推荐、业绩考核、遴选考试等程序,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严格审核共确定额检察官 2385名,圆满完成了遴选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科学放权与强化监督相结合,出台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和14项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边界,严格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强化了办案检察官的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首批试点单位检察长和额检察官全部到一线办案,检察长人均办案4.7件,副检察长人均办案13件,额检察官人均办案量同比上升30%,办案期限平均缩短10%以上。

            三、坚定不移贯彻治晋理政新理念着力促进经济稳步向好

            2016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省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十三五规划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投入平安山西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16904人,提起公诉26996积极参与医疗场所和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批捕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29844485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共批捕此类犯罪209 354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不批捕190人,附条件不起诉117人。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便民接访活动,全面开通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视频接访系统,坚持属地管辖原则,就地化解矛盾,省检察院来信来访数量同比下降23%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393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11万元。

        积极服务综改试验区建设。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清算、退出等环节的检察监督依法查办发生在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87265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着作权等犯罪2328人。出台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开发区建设实施意见,推动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顺利开展。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有关机关移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8396人,提起公诉145248人。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办案中对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又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努力实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查办案件与促进发展相统一,教育、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强化法治观念,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坚决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131204人,提起公诉15182533人。

        主动服务精准扶贫战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查办征地补偿、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329536人。全面推行 “互联网+” 阳光百姓工程,构建县村三级联动网络,对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实行网上全程动态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涉农资金280多亿元,努力促进每一个扶贫项目都落地生根,每一笔扶贫资金都惠及农民群众。

            四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着力促进构建良好政治生态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惩防并举,努力促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政治生态。2016年,查办各类职务犯罪11681766人,其中,大案390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7人(厅级4人)通过办案追缴赃款赃物14.3亿元,继续保持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突出惩治不作为乱作为。聚焦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现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查办渎职侵权犯罪398602人,其中,玩忽职守犯罪293437人,滥用职权犯罪6698人。及时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4469人。组织开展查办家电下乡领域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此类犯罪56103人,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

            突出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共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587人,占案件总数的33.2%。加强民生检察工作,共查办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222人。

            突出加强侦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着力提升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固定证据的能力。严格落实侦查预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制度,确保所办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严格落实办案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办案安全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更加注重发挥预防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着力推动完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努力做好检察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作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报告850件,提出预防建议720件,推动建立制度880件;组织开展以“权力不可任性”为主题的渎职犯罪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3772次,受教育人数达11余人

            五坚定不移强化“两个转变”监督理念,着力构建法律监督新格局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延伸,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的理念,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强化源头监督,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完善介入命案工作机制并将这一机制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延伸,共介入引导侦查882,提出取证意见和建议647次,公安机关采纳626,其中介入命案149。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151个,实现了检警信息共享和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全覆盖,共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571件,同比上升43.5%;监督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383件,同比上升29.8%;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965件,同比上升43%

            强化配合制约,构建新型检审关系。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不起诉13432037建议适用简易程序1784,着力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出庭指控犯罪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99.96%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依法抗诉573件,同比上升22.7%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923件次,同比上升44.2%

            强化权利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完善与司法行政机关、律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司法保障,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检察环节接待律师阅卷5484次,听取律师意见355监督纠正有关单位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110坚持理性平和抗辩,努力构建检察官律师相互尊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构建新型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多元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格局,对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依法提出抗诉77,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2232件,对执行活动提出监督建议2117件。组织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22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办理支持起诉2598件,为进城务工人员追回拖欠工资3000余万元。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力度,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875件。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构建新型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以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的监督为重点,严格落实同步监督机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法定程序的,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614人。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情形5345件次扎实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监督收监执行137人,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153人次。注重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违法情形6633件次,同比上升19.6%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3241

            六坚定不移强化自身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持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加强案件全程监督,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受理流转案件48751件,监管刑事诉讼涉案款1.7亿余元,涉案物品33万余件,监督纠正超期办案、侵害诉讼权利等不规范情形531件次。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评查职务犯罪、不捕不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5186件。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持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共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20次,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136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187次,办理代表建议、人大常委会转交办案件163件。圆满完成山西、湖北两省全国人大代表交叉视察工作。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31次,办理政协委员提案43件。

            认真接受其他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案件90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活动,监督“十一类案件或事项”146152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305次。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两微一端”建设,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2255条,重要案件信息3078条,终结性法律文书17068份。

            七坚定不移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全面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的要求,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从严治检,着力打造政治坚定、勇于担当、能打硬仗的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开展专家授课、专题研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打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组织“党员先锋行”先进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弘扬全国先进工作者王拥政爱岗敬业精神,激发检察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的奋斗热情。全省检察机关共有20个先进集体、18名先进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着力提高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政治定力;完善巡视督察制度,综合运用巡视、诫勉谈话和函询等手段,不断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导向,积极协助做好市、县检察长换届工作,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突出的优秀人才走上领导岗位。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以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契机,开展“大比武、大练兵、大培训”活动,全面提升各类检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2016年,我省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管理等业务技能竞赛中,均获得优异成绩2名检察官被评选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共培训检察人员2813人次。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责成6个基层院检察长就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作出深刻检讨,警示全体检察人员时刻紧“纪律”这根弦。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加强对检察人员检风检纪的日常监督,实现全覆盖、不间断,特别注重对8小时以外的监督。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正确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对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后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不够,法律监督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二是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储备不足,还不能满足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司法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内设机构整合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四是一些基层检察院招人难、留人难以及检察官断档问题突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深入研究,认真解决。

            各位代表,2017年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实现经济走出困境的关键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加主动地服务全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更加有效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更加深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把学好用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担当,切实增强对系列重要讲话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更加自觉地把系列重要讲话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使命,集中精力保稳定促发展。聚焦服务保障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惩治各种风险经济犯罪,着力打击网络电信等新型犯罪;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着力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服务精准扶贫战略,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以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主业为目标,科学确定法律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积极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后的法律监督新形势,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研判法律监督工作,拓宽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构建法律监督新模式,努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新境界。

            (四)坚持以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抓手,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继续坚持“两个转变”的监督理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着力改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缺位、不到位的局面,深入开展民事执行专项监督活动,积极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努力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

            (五)坚持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着力强化员额检察官的责任心和担当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全面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着力打造专业化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全面加强改革配套机制建设,着力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推动改革取得扎实成效

            (六)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从严治检,努力塑造检察队伍新形象。坚持严字当头,压实“两个责任”,把的要求贯彻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着力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着力培育检察队伍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操守。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守底线,不越红线,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着力打造铁一般忠诚、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时代赋予新的使命和担当。在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全面开创治晋理政新局面的伟大征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对表中央省委要求,对标一流工作业绩,只争朝夕,勇于担当,攻坚克难,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经党中央决定,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2.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主要内容有四项,即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3.员额检察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将现有检察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对各类人员实行员额制管理。按照中央要求,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按照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原具有检察官身份的人员需重新经过严格的考核考试等选任程序,并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进入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成为员额检察官。

        4.检察官权力清单:是指通过逐类逐项规定司法办案事项决定权的清单形式,明确检察机关上、下级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5.“互联网+”阳光百姓工程:是检察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财政及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密切协作,依托“阳光百姓工程平台系统”,对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涉农资金实行报备、公示、核查,确保涉农资金落实到位的机制。

        6.侦查预审:报告中特指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前期案件事实调查环节完成后,由专门部门和人员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进行审核,以进一步提高案件侦查质量,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违规行为。

        7.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围绕“审判为中心”理顺各种制度机制,建立起侦查、起诉面向审判的诉讼制度。20167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8.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为适应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办案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探索建立的司法办案资源调配机制。对案情简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简化审批程序、减省手续文书、实行快速审理结案的方式。

        9.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受侵害群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

        10.督促履行职责是指检察机关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已经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诉权的,应当督促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三类人员: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法院定罪量刑,在监管场所服刑的上述三类罪犯。

        12.同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接到有关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文书后,经审查认为裁定、决定不当的,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依法监督有关机关重新核查或审理。

        13.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进司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集中研发部署的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全国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平台系统,对检察机关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使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程序公开透明,有效强化监督制约,保障严格规范司法。我省于20131225日统一上线运行。

        14.“十一类案件或事项”: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形: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是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是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五是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是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九是拟撤销案件的;十是拟不起诉的;十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15.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不同序列分别管理,形成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保证公正高效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