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主责主业,
提升监督实效。
2019年,
全市检察机关创新监督机制,善用监督手段,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
检察工作多点开花、充分发展,
公平正义更趋彰显,
司法公信稳步提升。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134件5629人,同比下降6.13%和8.02%;批准逮捕3503件4646人,同比下降3.97%和7.45%。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380件8606人,同比上升6.18%和7.60%;提起公诉5632件8214人,同比上升13.95%和19.13%。
秉持客观公正司法理念,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监督立案152件、撤案117件,依法纠正漏捕320人、漏诉386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捕434人、不诉322人,提出抗诉80件,确保犯罪者受到打击,防止无辜者被错误追究。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并审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643件,同比下降33.44%;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共提出抗诉25件,法院已采纳抗诉意见1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件,法院已采纳34件(含积存),改判12件;支持起诉73件,法院已采纳41件。
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86件,法院已采纳80件。
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守护司法诚信。全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件,其中提出抗诉1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已改判11件。
成功抗诉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虚构工程欠款1700余万元企图逃避债务执行的虚假诉讼案,有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成功办理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监督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
2008年1月,张某某起诉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归还所借145万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郑某欠张某某145万元及利息53万元;张某某同意郑某以其所有的某宾馆北侧第三间底商折价198万元顶抵该欠款;郑某移交房产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制作调解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款人“郑某”签名的借款条这一孤证,没有支付过程、支付凭证、借款用途等证据印证;将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宾馆北侧第三间底商认定为“郑某”所有的证据,系盖有该公司公章和“郑某”签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条和房屋产权移交证明书,没有该公司的收款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等签字,没有款项支付过程和相应支付凭证;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太原市检察院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郑某陈述不认识张某某,也未向其借过款,自己是一个打工的,没有能力买商铺,自己没有参加过诉讼,没有接到过法院的诉讼文书,案件诉讼相关文书上“郑某”的签名和捺印,不是其本人的。经鉴定,案卷中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上“郑某”签名字迹与其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依据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是在虚构民间借贷和商品房买卖等事实基础上,通过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来实现以诉讼的“合法”形式侵占案外人——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市检察院依法陆续对该案及相关案件共7案提出抗诉,法院已改判3件,为企业追回被侵占的房产1900多平方米、车位29个。其中已改判的2件入选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并审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70件,其中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监督案件125件,依法提请抗诉5件,提出抗诉1件。对行政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9件,法院已采纳40件(含积存)。
借助“外脑”优化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聘请24名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论证工作,促进办案专业化、精细化。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受理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线索502条,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94件,采取诉前程序339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72件,占80.24%;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1件,占9.14%;国有财产保护领域21件,占6.1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7件,占2.06%;其他领域8件,占2.36%。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4件。
典型案例
阳曲县检察院办理
赵某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积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市生态环境局、市便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设立联络室,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的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