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阳曲县当地村民,石料厂建在村里,租赁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家村民耕地。2020年租赁合同到期,李某提出其他条件,石料厂不能接受,因对续租合同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矛盾。经历多次围堵后,李某驾驶挖掘机强行将石料厂外墙彩钢板撞倒进入厂区,堵在了石料厂生产车间门口,致使石料厂围挡、电缆、光缆、沥青道路遭受损坏,双方矛盾加剧。经鉴定,造成财物损失11万元。
该案移送阳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是价格鉴定意见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基础电费,另一个是道路实际毁损。李某也对价格鉴定意见有异议,多次提出申请要求重新价格鉴定。
财产损失到底是多少?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阳曲县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首先,通过询问被害单位负责人及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到李某故意毁坏的电缆线系公司办公、生活、辅助生产的二级电缆,并非公司的生产主电缆,且该公司现处于调试阶段,尚未正式复工复产;该电缆被毁坏后,三日内已修复,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基础电费部分应当予以核减。
同时,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大队对案发现场再次现场勘验,对实际损毁沥青路面进行精确测量。经测定,实际损毁面积由50平方米核减为2.85平方米。经两项核减后,财产损失降至1万元,核减了至原定金额的91%。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修复石料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承办检察官组织被害单位、村委、被告人及辩护人、公安机关进行公开调解。
经过释法说理,多层次沟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李某家属真诚地向被害单位道歉,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去石料厂找麻烦;石料厂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检察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理。看到石料厂和村民顺利达成和解,村长终于松了一口气,感慨地说“村里的企业和村里的百姓本来就是一家人,团结一心村里才能发展起来,和和睦睦才能振兴乡村啊!”
该案经阳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圆满落下帷幕。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专业知识查清事实,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在案证据,缩短办案周期,提升案件质效,以“求极致”标准办好每一起案件;同时,发挥好“枫桥经验”,及时化解矛盾,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