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楫扬帆,赓续前行。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及特点。其中,迎泽区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贪污、受贿 安某某贪污、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晋源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四人贪污、受贿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受贿案入选。
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贪污、受贿 安某某贪污、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案例特点:本案系监察体制改革之初,太原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监检衔接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主动适应办案工作新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商请管辖、联席会议、程序衔接,确保监检机关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为加强监检衔接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审查起诉中,认真全面审查,准确定性,将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诈骗罪名依法改变为贪污,并对被告人的行贿行为一并提起公诉,为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能动履职,延伸职能,关注群众诉求,就棚户区改造中相关法律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全力保障反腐败斗争顺利推进,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四人贪污、受贿案
案例特点:本案是追捕漏犯、追赃挽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太原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协助监察机关补证,成功追诉漏犯。强化一体化监督,对涉案财物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强化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积极退赃,挽回了经济损失。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形,采取适当强制措施,精准量刑,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太原市清徐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受贿案
案例特点: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太原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评估社会危险性,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积极推进认罪认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该案的办理,一方面对其他类案形成示范作用,助推职务犯罪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更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司法理念,助力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